堺日中友好协会
堺日中友好协会是在堺市各界各阶层日中友好人士的倡导下,于1983年9月19日成立的。协会以日中和平友好条约的精神为基础,以促进日中两国在经济、教育、文化和体育等方面的交流、进而加深日中间的相互理解和友好交流为目的。
此外,协会还以堺市与中国连云港市缔结友好城市为契机,推动和深化两市的交流,为堺市与连云港市的相互理解和友好交流做出了贡献。
今后,协会将在进一步发展和促进日中友好交流的同时,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,强化协会的组织结构和社会基础。
名誉会长 | 林 昭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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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长 | 井内 哲义 |
副会长 |
荒石 义一郎 梅田 ことみ 白本 忠史 堀田 雄一 |
理事 | 9名 |
监事 | 2名 |
会员 | 75名 |
会费/年 | 6,000日元 |
成立日期 | 1983年9月19日 |
联系方式 |
〒590-0078 堺市堺区南瓦町2-1 堺市立多文化交流中心 电话:072-340-1090 传真:072-340-1091 电子邮件:sca@sakai-sfc-council.com |
(2022年6月30日)
干部会
活动
由名誉会长、会长、副会长及理事参加,每1~2个月召开一次会议。在融洽而热烈的气氛中,与会者认真总结过往的经验,积极探讨今后的工作计划。
编辑委员会
委员长 | 石田 哲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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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员 | 4名 |
活动 | 编辑发行会刊《日中友协通讯》和制作因特网页,促使更多的人关心连云港市及协会的活动,促使大家贡献才智,加强协作,以促进协会的健康发展。 |
年间活动
为推进堺市和连云港市的友好交流和相互理解,协会每年主办下列活动
- 中国文化讲座(中文讲座,一年召开4次)
- 中国文化讲座(太极拳)
- 会员的集会~春节联欢会~
- 派遣访华团、接待访日团组
等。
规章
序言
堺市日中友好协会(以下简称“本会”)是在堺市各界各阶层希望日中友好的人士的倡导下成立的。它以日中和平友好条约精神为基础,以促进日中两国的经济、教育、文化和体育等方面的交流为目的,以堺泉北港和中国连云港签订友好港湾协议为契机,承担地区间的日中友好工作。
名称
第1条 本会名称为“堺市日中友好协会”,事务所设在堺市市区。
目的
第2条 本会在堺市和中国连云港市缔结友好城市的良好环境下,以促进堺市市民和中国相关地区市民的经济、教育、文化、体育等的交流,进而加深日中两国人民的互相理解和友好为目的,以强化本会的社会基础。
事业
第3条 本会为(了)达成前条的目的,进行以下的事业
- 组织基础的强化
- 协助促进和中国友好城市间的交流
- 促进在产业领域的经济交流
- 为相互振兴友好港湾而进行调查和宣传活动
- 加强教育、文化、体育领域的人材交流和活动交流
- 为(了)社会亲善开展调查,进修活动
- 为日中交流相互理解进行调查,宣传活动
- 其他为达到第2条目的的各项事业
会员
第4条
- 会员必须是赞同本会的宗旨和规章,在堺市内居住及工作的个人和在市内设有事务所的团体及法人等。
- 会员可以出席会员大会参与议事,也可以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。
干部
第5条
-
本会设下列干部
1. 会长 1名 2. 副会长 5名以内 3. 理事 15名以内(其中1名应为会计主管理事) 4. 监事 2名 - 本会可以聘设名誉会长
- 本会的干部通过大会从会员中选出
- 本会的干部应在会员大会上从会员中通过选举选出
第6条
- 会长代表本会总管会务。
- 副会长协助会长处理会务,如会长因事无法履行职务时,代行会长职务
- 理事出席干部会,参与本会的事业(策划)及重要事务的决定。
- 会计主管理事主管本会会计。
- 监事监查会计事务。
第7条
- 干部的任期为2年。
- 干部产生缺空时,可按需要在干部会上补充。
会议
第8条
-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召开会员大会及干部会。
- 会员大会应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的要求而召开。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表决机构,大会制定事业方针、规章、预算、决算、干部的选定以及其他重要事项。
第9条
本会经费的支出,按照事务、事业的需要在会长及会计主管理事的管理下办理。
第10条
本会的会费,会员1人,年额6,000日元。
第11条
本会的财会年度,自每年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。
第12条
会长及会计主管理事在大会上要作会计报告。
第13条
每年度末监事进行审计,在大会上报告监查结果。
事务局
第14条
- 在本会设置事务局。
- 事务局遵从会长的指示执行事业事务。
- 事务局暂时设置在堺市堺区南瓦町3-1堺市政府国际课内。
委任
第15条 除本规章制定的规定外,如有未尽事宜需要制定,则在干部会上讨论后由会长做出决定。
附则
- 本规章的修改及删除应由会员大会决定。
- 本规章自1989年9月19日开始施行。
- 本规章的一部分修改从2007年5月30日开始施行。
- 本规章的一部分修改从2009年6月4日开始施行,修改后的堺日中友好协会规章的规定,自2009年4月1日开始施行。